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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黄乙轩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004982号 | 电 话 :(02)77367819 | ||||||||
发 文 日 期︰2018-01-11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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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部再次公告更新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人才库」(下称人才库),请依说明办理, 请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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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依据本部106年9月22日台教学(三)字第1060136287号函续办。 二、人才库系本部(含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0条第3项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自92年至105年培训及核可符合前条所定「调查专业素养」之调查专业人员,并依据102年8月23日台教学(三)字第1020108892B号令颁「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专业人员培训及调查专业人才库建置要点」(下称建置要点)管理本人才库资料。 三、人才库业经本部于106年度更新(公告于「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全球资讯网」(https://www.gender.edu.tw/)→校园性别事件防治与处理→调查专业人才库→通过培训名单),请学校于邀聘调查委员及填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统计及追踪管理系统」时,确依本部公告之更新名册办理。 四、另请确实转知于贵校(所辖学校)服务之人才库册列调查专业人员,续请依建置要点第7点规定,人员每3年应至少参加高阶培训1次,或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之案例研讨会1次,并至少每5年参与案件调查或处理任一申复案件,以符本人才库资格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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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