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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发 文 号︰1080002527 | 联 络 方 式 | ||||||||
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黄乙轩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022818号 | 电 话 :(02)77367819 | ||||||||
发 文 日 期︰2019-02-26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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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关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小组于调查校园性别事件过程中主动了解学校相关人员有无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之疏失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据监察院106教调30审核意见、本部第8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校园性别事件防治组第3次会议决议办理。 二、查性平法第21条规定: (一)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不得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三)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平会调查处理,任何人不得另设调查机制,违反者其调查无效。 三、次查性平法第30条第2项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1条第1项规定略以,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之性平会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该调查小组系依性平法调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是否属实,并依性平法第31条第2项规定,协助性平会提出调查报告。 四、为维护前揭事件当事人权益并落实性平法之规定,如事件当事人于学校处理过程指摘相关人员涉有行政疏失,或调查小组发现学校明显违反性平法规定程序之情形时,应载于调查报告,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据以策进性别平等教育之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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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教育局(处)、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