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旨揭规定经113年3月6日修正发布:「第4项议处决定前,权责单位应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限期以书面或言词提出陈述意见;其以言词为之者,权责单位应作成纪录,经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未于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者,视为放弃陈述之机会;有书面陈述意见者,决定议处之权责单位应审酌其书面陈述意见。」
二、请依旨揭指引办理,以符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之调查处理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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